司法机构观念亟待转变
普遍被认同的一个观念是,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公共利益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功能,还可借以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制约公权。与此相应,目前比较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当生产企业向食品中添加非法添加剂时,向河水中排放高污染生产物质时,将不得不有所顾虑,因为公益诉讼随时可能找上门,并且让他赔个底掉。
但到底谁有权利提出公益诉讼?学者普遍认为,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公益诉讼。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一直未有明确规定。
此次民诉法拟规定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非常大的进步。以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将会更容易。”专家认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以环境公益诉讼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可更有效地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和约束环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不作为、滥作为以及行政权力违法寻租的现象,最终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个人也应成为诉讼主体
尽管这是一个大的进步,但徐昕认为仍“进步得不够”。他表示,目前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够,其数量及自身能力都有限。相对而言,个人也有动力、也可以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要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有更多的个人、组织有权利提起诉讼,这也是之前广大专家学者一直呼吁的,但此次民诉法草案没有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此政府方面可能持有较为谨慎的态度。
徐昕同时表示,此次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提起诉讼,“这个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困难,以目前的定义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消费者维权、环境问题等等都应涉及公共利益。”
徐昕说,目前尽管民诉法草案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今后必须有更多的配套制度来进行完善,“比如民间组织按规定起诉了,但法院不受理怎么办?所以必须要着重于制度的落实和规范。”
中国公益诉讼网创办人李刚认为,将来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等仍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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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艰难破冰之路
公益诉讼,有别于代表私人利益的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人即原告,一般与案件并无利益关系,但也因此,案件往往被法院拒绝受理。近十年来,因相关法律的缺位,公益诉讼一直举步维艰。到底谁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正在审议的民诉法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并拟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这仅限于起诉阶段,公益诉讼依然面临重重困难。(记者 陈荞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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