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月24日《法制晚报》)
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展以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利益侵害直指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现行的民诉法对起诉条件规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一方面导致在社会公共领域频现典型的“公地悲剧”,属于每个人的公共利益受损时,依据诉讼法理论受害者虽有权诉讼,却无力实施;另一方面,也让我国的公益诉讼局限于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成空白。就此而言,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公益诉讼,是关涉到全体公民权益的法制进步。
以此前轰动一时的渤海湾康菲溢油事件为例,每一个公民都和国有海洋资源存在利益关系,是故,溢油事件的利益受损方之一,即是全体公民。但是,当公益组织跃跃欲试准备起诉渤海溢油的利益主体时,却发现在法律上很不畅通,乃至国家海洋局有关人员曾明确告知:“民间环保组织无权提起诉讼”。有法学学者介绍,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百分之八九十是败诉,主要原因在于环保组织缺乏原告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也是康菲公司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而康菲溢油事件之外,大大小小的环境污染事件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事件,更是层出不穷数不胜数,如果不构成刑事案件,在处理上大多局限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执法存在两方面天然缺陷,其一是涉及多方面利益冲突时,行政执法难以兼顾所有利益方,而往往会做出利益取舍,这就让利益受损者的权益保护变得不确定;其二是行政执法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出于对公民权益以及公民分享公共利益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和行政执法力不从心之处,需要引入公益诉讼。
另外一个层面,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这是一项宏大叙事的权利,具体到社会公共领域以及公共事务,很容易表现为表达权和监督权,真切而实际的利益诉求权的落实,往往变得虚化和无从入手。从这个层面看,也需要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让利益相关的公众由此渠道,深入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调整中去,避免“公地悲剧”的轮番上演。
不过,相较于发达国家的集体公益诉讼制度,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由于没有把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则诉讼主体的新制度尚显局限。是以,从宪法出发不断丰满公民摸得着的权益,立法部门依然任重道远。(燕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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