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民诉法
“民诉法制定借鉴前苏联”
此前30多年无民诉法,审判按“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原则进行
首次制定
把握不大 写了“试行”
新京报:最早的民诉法是1982年制定的,当时为何还是试行?
江伟:虽然是试行,但也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写上“试行”两个字,是为了慎重。因为中国从来没有制定过民事诉讼这样的法律,当时一致认为不是太有把握,就写了试行。
新京报:为何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30多年没有一部民事诉讼法?
江伟:那是整个法制的问题。那时有的就是刑法、婚姻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3个月时间出了7部法律,1979年开始着手制定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新京报:作为当时民诉法起草小组的成员,怎么看那部民诉法?
江伟:这部法律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当然主要是参考了前苏联。因为当年跟西方国家联系不是很紧密,他们的材料咱们不容易得到,也没有翻译过来。前苏联和我国国情有些类似,所以借鉴这个法律没有什么过错。
审判原则
法官重点在审核证据
新京报:30多年没有民诉法,民事审判按什么程序呢?
江伟:那个规则到现在还在起作用,就是当时根据地、解放区的那一套,主要是“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新京报:民事诉讼很复杂,这样是否太简单了?
江伟:正因为这样,才要定这个法。当时的起草小组有学者和法官,学者和法官经常争论。学者提出,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法官就是什么都不要,就一句话“原告就被告”(即打官司原告到被告的地方去告),但实际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有特殊的管辖必要。例如合同,履行地很重要;侵权,侵权行为地很重要;如果都是按“原告就被告”就简单化了。只要是搞程序,他们哪一个都不同意。
新京报:当时确立的法官包揽一切的做法,后来不少学者批评法官不够中立。怎么看?
江伟:当时很强调法院的调查,如果按照英美法院,法官根本是不调查的。中国的情况不能用这个办法,如果那样老百姓要吃亏的。因为你自己提出一个主张,就得用证据来证明,不能证明就判你败诉,中国老百姓做不到这样。再加上不平等,一方有钱请律师或者强势,本来中国调查就很难,弱势当事人找机关单位去调查根本不可能。如果用那一套的话,弱势当事人肯定败诉。所以强调法官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证据,自己要主动调查。
新京报:但1991年修法时,很大地改变这点。
江伟:原来说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发现这个说法太过了。如果法官这样做,那当事人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后来改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也应当调查证据,但重点是放在审核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