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市市民丰先生遭遇了一件闹心事,他明明没有为朋友的贷款做担保,却被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呼兰)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他以保证人身份替朋友还贷款。
今年40岁的丰先生是哈市呼兰区人,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
2006年12月,他的朋友闫维权找他为一个叫张权的人做银行担保。酒桌上,闫维权对丰先生说:“你放心,如果张权还不上钱的话,我还。”丰先生当即答应为张权做银行担保。第二天,丰先生跟着闫维权和张权来到了呼兰信用社办理贷款。丰先生在保证人一栏签了名字后,被告知还要取得单位公章及该单位法人的签字,借款合同才能生效。丰先生借口说“太麻烦”表示自己不愿作保证人了。手续没能继续办下去,丰先生也没有为张权做担保。
然而4年后,丰先生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他被呼兰信用社告上了法庭。呼兰信用社认为,张权没有按时还款,作为保证人的丰先生有义务替张权偿还。丰先生感觉非常不可思议:“当初手续也没办成,我还什么钱?”因此,虽然法院多次传唤丰先生,但他一直也没理会。直到今年年初,到了执行期,执行法院到丰先生的单位准备对他的工资进行冻结时,他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而此时的张权,早已没有了消息。
丰先生来到法院了解情况,他在案卷中发现了一份贷款担保合同。这份合同中共有三名保证人签了字,其中一人就是他。经辨认,丰先生认出了自己的笔迹。但令丰先生奇怪的是,该合同上居然印着他单位的公章和法人的签字。
除了丰先生,另外两名担保人分别为冯某某和靳某某。从合同上体现,这二人也是丰先生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丰先生并不认识他们。丰先生还发现,合同上他单位的公章为“哈尔滨呼兰区XX局”,但他清楚记得单位的公章为“哈尔滨市呼兰区XX局”,而该单位法人的签字也不像是单位领导的笔迹。“我经常找领导去签字,我们领导写字什么样我还能记错?”丰先生说。丰先生怀疑该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并回到单位求证,结果得到证实。
9月29日,记者来到丰先生所在单位了解情况。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单位的公章自2006年起至今从未更换过,名称为“哈尔滨市呼兰区XX局”,而另外两名保证人冯某某和靳某某也并不是该单位的职工。随后,记者又来到呼兰信用社了解情况。该信用社负责人马主任告诉记者,他是在张权借款之后才调来该信用社的,原信用社主任已经调走了。
前不久,信用社向各贷款人清剿欠款,而张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找不到张权,所以丰先生理所当然成了还款人之一,而且有合同为证。
马主任还为记者提供了一张证明,上面写着“冯某某、靳某某、丰某某是哈市呼兰区XX局的职工”,证明上还盖着公章。记者发现,此公章为“哈尔滨呼兰区XX局”,与记者在丰先生单位看到的公章并不相符。马主任表示,他并不能确认借款合同的真伪,信用社只是按程序办事。正规的借款程序是在保证人签字后,由保证人领着办理该项贷款的信用社工作人员到保证人单位盖公章,并找到该单位法人签字。对于这份合同是否按正常程序办理,如何盖的公章签的字,马主任表示并不知情。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夏法官告诉记者,法院接到信用社的起诉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受理,由于丰先生当时没有出庭,而信用社的证据充分,所以判丰先生败诉。目前,已经进行到执行程序,近日内就将对丰先生的工资进行冻结。
“我现在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丰先生告诉记者,他每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钱,又没有别的收入。丰先生要承担一家4口的生活,如果工资被法院冻结,他和家人的生活都没有了保障。
丰先生拿着一纸判决欲哭无泪,他不明白自己怎么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人“抗”了这笔债。
【律师说案】
黑龙江省达升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介绍说,“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丰先生当初在法院传唤时,没有出庭,法院只能按照对方提供的证据,缺席进行判决。因此,丰先生也存在责任,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机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丰先生可以一方面申请财产保全,一方面申请上级法院再审。
王律师提醒市民,在法院传唤时,应及时与法官取得联系,并对提出的证据进行及时指证,以免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 (记者 张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