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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刑诉法修改将推动量刑规范化保障公民权利

2011年10月26日 07:2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势必影响到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当前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现实情况下,如何更好配置司法资源,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完善审判程序,关系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权衡。

  为了达到完善审判程序的目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调整和完善。

  改革简易程序 着眼繁简分流

  “在我们基层法院,60%—70%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谈到简易程序的重要性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臧德胜坦言,在案件总量比较大的前提下,如何改革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显得很重要,“让简单的案件审理起来效率更高,才能让法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这一改革对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案件分流的功用有限,因此法院迫切需要一个多样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表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着眼于建立繁简分流审判体系。

  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此举被认为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臧德胜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并没有完全实现“简单案件简易审”的目的。根据该条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事实上和普通程序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换了个名字而已。”臧德胜说。

  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臧德胜认为此举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没有实质争议,审理起来时间也很短,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派员出席,检察院负担会很大,也不利于法院方便快捷地安排开庭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也认为,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使某些案件程序简化,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不光是法院的问题,也涉及检察院的工作成本。“没有必要要求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庭,原来第175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不出庭,现在又规定了出庭,这并没有减少工作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孙燕则认为,简易程序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不能因效率牺牲公正。“从二审的角度来看,部分上诉案件是因为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简单草率,忽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被告人意见没有充分表达的情况下就判了,致使被告人上诉,对节约司法资源起到了适得其反的作用。”

  适当延长审限 明确中止审理

  “在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觉得很头疼的问题就是审限不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刘瀚阳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20日;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审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民事案件一审的审限一般为6个月,二审一般为3个月,相比而言,刑事案件的审限无疑太短了。”刘瀚阳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认为,要按照级别管辖标准,设定不同级别法院的审限。龚学平介绍,根据抽样调查,上海市基层法院每起案件平均审理的天数在53天到89天之间,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时间是在129天到242天之间。他建议,对于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限,基层法院限定为2个月,中级法院为5个月比较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作出规定,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审限太短的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表现比较突出。”臧德胜举例说,比如一起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就民事部分愿意调解并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在20天的审限里凑不齐钱,无法按期结案,那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转为普通程序,要么放弃调解,直接判决。臧德胜希望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能够单独设定审限。

  龚学平介绍,根据上海市的调查,实践中刑事和解案件的审理天数平均需要93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72天。因此,为了确保和解、调解的成功率,龚学平也建议适当延长这两种案件的审限,也就是在以往规定审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一个月为好。

  但是也有法官认为,延长审限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的问题,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此外,在中止审理的问题上,由于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中止原因长时间存在的案件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这些案件悬置于法院,造成大量审判资源的闲置或浪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调研报告建议,中止审理的案件不能无限期中止,长时间中止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由检察院重新起诉。该课题组主张期限限定为1年,即中止审理的原因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仍未消失的,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重新起诉。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被告人、被害人、检察院和法院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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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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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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