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量刑规范 杜绝程序瑕疵
去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各级人民法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也有所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条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条还增设了开庭以前的准备程序,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此举提高了庭审的诉讼效率,而且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同时,他还建议增设一些规定,将庭前证据交换主要限于书面证据,以免复杂案件的证据太多,导致庭审旷日持久,并建议在开庭以前考虑增设证据交换制度,以及被告人有限的阅卷权利。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洪昭认为,在一审案件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中,尤其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应该让人民陪审员也参与进来。“法律既然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那么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之外,人民陪审员也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判断,否则认定非法证据行为本身就可能产生程序上的瑕疵,导致审判失误。”王洪昭进一步建议,应该严格区分审判程序与非法证据认定程序,并强化对证据材料证明力的认定。
“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总结,这次修改的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从修改的条文当中可以看出一系列的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二是更加注重司法公正,这次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等,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更加注重司法效率,这个方面主要体现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扩大,现在司法机关负担越来越重,人少案多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以后,一定能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对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都会有比较大的促进。”陈斯喜说。
-草案亮点
亮点一: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根据司法实践需要,修正案草案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维持现行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修正案(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亮点二:完善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明确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建议完善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亮点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修正案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本报记者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