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屡诉屡驳
此前试点的环境法庭,多数遭“零案件”尴尬
公益诉讼是我国和全球很多国家都存在难处的诉讼。
2008年,无锡、贵阳和昆明首先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但普遍出现“无米下锅”的现象。
去年,昆明环保局将某违法排污企业告上法庭获胜诉,但除此外,昆明环境法庭出现“零上座率”的情况。
2008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就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提出公益诉讼,但被谢绝。
去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公益诉讼,也未被受理。
昨日,曲靖铬渣污染案原告,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的律师夏军说,区分公益还是私益,主要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他说,如果是为解决不特定公众和人群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众及消费者的利益,那就是公益诉讼。
而像渤海溢油污染案中,渔民提起的诉讼是为维护他们的私益,那仍是私益诉讼。
10月24日,法律专家王刚桥说,公益诉讼屡诉屡驳的主要原因是,据现行的民诉法规定,原告主体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款明确排除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也事实上否定了公益诉讼。
直到去年,一起公益诉讼案打破“零”纪录。
去年年底,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阳一造纸厂排放工业污水获得胜诉,这是全国首起由社会团体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
10月25日,李波说,云南省高院一直推动环境法庭试点工作,不久前,云南省高院在一次会议纪要中明确表示,支持保护环境的社团组织提出公益诉讼。这也成为其决定发起此次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
当日,曲靖中院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云南省一直重视环境保护,去年,继昆明专门设立环境法庭后,曲靖市也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这个案子也会转交给环境法庭办理。
这位负责人说,铬渣污染议案只是曲靖每年3万个案件中的一个,他们不会因为其社会影响大而倾向谁。
草根组织或将被拒
民诉法修正草案明确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但法律人士认为多数社团组织未经民政部门正名
不过,对于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所指的“社会团体”,律师和环保界存在不同判断。
“这次修正是一次倒退。”环境律师夏军说,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社会团体”,应是按法律含义界定的,并非人们普遍认为的“社会组织”概念。
目前,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给四类组织下发证书,其中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达到一定会员数,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成为“社会团体”,但夏军说,目前,大部分获得“社会团体”证书的组织,都是官办的社团组织,比如环保部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
“草根性质的民间组织,注册社会团体很难。全国只有少数几个。”夏军说,此次曲靖铬渣公益诉讼中的两个原告,“自然之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则是“少数几个”民间社会团体。
“若按民诉法修正草案的规定,此类的案件就可能对‘自然之友’关上大门。”夏军说,这次诉讼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复制、推广,让全国其他的NGO都可以做原告,但在新的诉讼法下,这个目的将难以实现。
但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不认同这个看法。
他认为,诉讼法修订案中的“社会团体”,并非指登记时所拿的证书名称,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除政府和商业组织之外,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了目前拿着“民非单位”证书的大部分社会组织。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对草案中的“社会团体”进行定义。
夏军说,如果真想给民间组织公益诉讼权利,那就应该打消民间社团的顾虑,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否则将一竿子打跑很多人。 本报记者 金煜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