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人获利2000余万
法院查明,郑旭龄利用担任公用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公用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以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
2007年6月11日,郑旭龄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消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庆云(郑浩枝妻子),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月12日至20日,陈庆云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旭龄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同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旭龄负责操作,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169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旭龄的授意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419万余元。
2007年6月27日至29日,郑旭龄的妻子费红生将其所持股票卖出后,从其资金账户分3笔共转出88万元至费朝晖(郑旭龄妻弟)的账户。在上述时间内,郑旭龄使用电话操作费朝晖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2.25万股,投入资金累计87万余元。同年9月10日,郑旭龄指使郑浩枝使用该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将上述公用科技股票全部抛售,账面收益290万余元。
2007年6月20日,郑旭龄在周中星的办公室向他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同年6月27日至7月2日,周中星操作其妻黄彦及母亲麦慕玲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设立的证券账户,投入资金共670万余元,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88.44万股,并于同年10月8日至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账面收益1809万余元。
为此,广州市中院在今天的宣判中,不仅对李启红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还对该案其他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30万元;
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10万元;
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
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郑浩枝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
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陈庆云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李启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费朝晖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报广州10月27日电
-沉思录
一手掌握权力,一手掌握金钱,李启红及其家族成员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制造财富裂变效应,折射出“权钱合体”的腐败新动向。同时,官员逐渐成为内幕交易的重要主体,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制度对他们参与内幕交易的“监管真空”,遏制内幕交易的综合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对此,广东证监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谈了看法。
该负责人表示,从刑法和证券法立法精神来看,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的人员”,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内幕信息的,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在这个案件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负责人,李启红作为主管领导,在工作中知道了这个信息,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知道这个内幕信息是由于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主动告知的,他们可以说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正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个环节,有些党政干部有机会接触和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少党政干部对有关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不了解,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
□反腐记录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穗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