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想借着一场婚外恋“借腹生子”,可当孩子出生后,却又害怕家庭破裂,拒绝承认这个孩子,并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近日,普陀区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马先生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让他遗憾的是,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女儿,求子心切的他在朋友的“好意”提醒下,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外省市一名年轻女子刘小姐。马先生几次坐飞机去相会后,刘小姐怀孕了,并于1年后生下一名男婴。
刘小姐怀孕期间,马先生一直支付生活费给她,每月有好几千元,生育前后一共支付了16万余元。
今年3月,两人的关系却闹僵了。原来,刘小姐突然狮子大开口,并扬言要将事情张扬出去。马先生一怒之下,不再每月付钱。刘小姐要钱不成,便以孩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马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从2011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500元。
法庭上,刘小姐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证明马先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马先生辩称,自己之前已经陆续支付给刘小姐16万余元,这笔钱完全足够她带着孩子生活一段时间,所以不同意从4月份开始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马先生作为孩子的生父,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原告刘小姐主张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实际给付能力、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等予以酌情确定。马先生之前已经支付给刘小姐生活费用的主张,不能作为其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马先生应自2011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通讯员 张真 记者 徐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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