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后赔钱赔到喊“跳楼”》见报后,引起社会关注。
记者随后采访了与该事件相关的人员。派出所所长表示,事件确实拖得比较久,由于凌华坤的两次口供不一致,现在正说服一名目击证人作证,还原两车相撞的现场;而受伤的阿伯称,“如果不是他见义勇为,还要让他赔更多”;保险公司方面则称,理赔还要有待官方对事件的定性。
凌华坤目前最担心自己被起诉、被判刑;知名律师认为凌存在“过度勇为,致人死亡”的嫌疑;也有人大代表认为应为好人开脱,确立“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
派出所所长:
前后口供不一,目击者拒作证
解放派出所所长李荣新表示,已留意到羊城晚报报道,事件拖了四个月,时间确实长了一点。但案件本身很复杂,两个抢匪有一人已经死亡。死者有两个小孩,才一二岁,对方提出赔偿的诉求。此事是否牵涉到刑事责任,还是见义勇为可以有无限防卫权,这都值得商榷。吴川市政法委曾就此事开过协调会。
问题的关键在于,凌华坤是否“见义勇为过度”,是否存在过失杀人。李荣新表示,死者是怎么死的,两车在什么情况下相撞,这亟须界定。据介绍,当时有一个目击者看到两车相撞的场面,不过此人拒绝出来作证,警方现在继续做其工作。凌华坤对现场的描述,前后两次口供有所出入。凌的第一次口供是事发当晚在派出所录的口供,大致是说抢匪的摩托车撞了自己的小车。而次日在交警大队录口供时,凌华坤则称当时对面有车驶来,自己为了避让就冲上了绿化带,不知道谁撞谁。对于两次口供的出入,凌本人称:“第二次口供比较靠谱。案发当时很紧张,整个人都懵了,后来到派出所录口供已是凌晨,自己都不知道说了什么。过了一个晚上,等到人冷静下来想,才能慢慢回忆当时的情景。”不过,他同时又表示,自己现在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不是很清楚,“因为只是零点零几秒的反应”。
李荣新表示,派出所方面理解凌华坤的心情,下一步就是加紧材料的核实工作。他建议吴川市公检法三个部门开联席会议,研究如何解决。
受伤阿伯:
若非见义勇为,还要他赔更多
在事故中受伤的老伯姓何,今年68岁,据他回忆:“晚上6点多,我正在散步,车忽然就撞过来,伤了右胳膊。后来救护车把我送去了医院。”何伯的儿媳告诉记者,因为年纪大了,老人的胳膊现在还未完全康复,一直隐隐作痛,“一点活都干不了”。对于凌华坤的车子失控撞上何伯的原因,何伯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他是见义勇为。”
记者:“那你知不知道凌华坤因为见义勇为赔偿的事情已经很困难了?”
何伯:“不知道,他不出钱谁出钱?”
记者:“如果见义勇为基金能够帮他负担您的医药费,你还会找他追钱吗?”
何伯:“不找他要,我还能去找谁?要不是因为他见义勇为,还要让他赔更多。”
何伯表示,目前凌华坤已支付了他2.1万元医疗费和1.5万元后期营养费,便不再追究了。
吴川政法委副书记陈浦明:
行为应该表扬,定性尚无结果
记者:我们想了解一下凌华坤案定性的问题,他好像在派出所遇到了一些阻力。
陈浦明:现在已经派人处理好了吧,还没处理吗?我没有亲自(办理),我催一催他们快点处理,不管怎么样他(凌华坤)的行为是好的,应该表扬。
记者:他现在这个手续办得不顺利,是公安局的内部原因,还是政策方面有阻力,是不是有什么难处?
陈浦明:这个一下子说不清楚,你跟公安局的办公室主任联系吧。
随后,陈浦明以在开车为由结束了通话。半小时后,记者再次拨打他电话时,他仍未解释手续办理拖沓的原因,称“电话里了解不好,还是明天你到我们局里谈吧。”
另外,记者从傍晚开始拨打吴川市公安局局长陈天耀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保险公司:
责任难以认定,理赔无从谈起
据了解,平安保险公司湛江分公司负责凌华坤事件的理赔业务。但距离事发已经五个月之久,保险公司仍然没有作出任何理赔决定。当时负责死者和伤者赔付的业务经理冯先生解释道,对于这件事,公司高层很重视,但是由于见义勇为事件比较复杂,认定过程的重要凭证———由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来,便不能认定谁是事故责任方,理赔自然就无从谈起。
负责凌华坤车损理赔的业务经理许先生表示,此事需要等待交警和刑警对于事件的定性,才能作出赔偿。保险业界人士表示,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话,保险公司的理赔可能性较小。因为见义勇为这一行为就包含着主观有意的成分(而非无法预料的自然灾害)。死者或伤者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将见义勇为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并没有胜诉的把握。
观点
知名律师
凌华坤存在过失杀人可能
凌华坤目前最担心的是,自己见义勇为撞死人,会不会被判刑?基于这种忧虑,他已向死者家属表示,自己愿意作出赔偿,以求得家属的谅解,不要起诉。
法律界人士表示,凌华坤存在过失杀人的可能。“在对方没有拿刀拿枪危及你的生命的情况下,如果致对方于死地,就是不对等的防卫。”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见义勇为不能超过一定限度,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生命权,从法律的正义看,不管动机有多好,都不可剥夺对方的生命权。在本案中,凌华坤存在“过度勇为,致人死亡”的嫌疑。法律不能鼓励“过度勇为”,否则会带来反面效果,极端的表现是见义勇为者可“就地处决”违法犯罪人员。
朱永平表示,公安机关确实有理由逮捕凌华坤,走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见义勇为的情节可以作为减刑依据。“但如果将见义勇为者刑拘,在道德上又说不通。这是该案最具特色的地方,也是其难以处理的原因。”
人大代表
应立法规定“好心人免责”
广东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朱列玉表示,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美国加州有个著名的案例,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票对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类似于上述加州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西方很多国家都体现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好心人法案(“好撒玛利亚人”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很著名的成语和口头语,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其核心内容均是规定好心救助行为原则上应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即“提供紧急援助者无责或者免责”,通俗地讲就是“好心人免责”。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新加坡的法律就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如果被援助者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罚款。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还将以污蔑罪论处。
朱列玉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
案例
李龙生:有表彰无赔偿
蓝祖炎:被贼伤无钱治
1997年9月21日深夜,在河南省卢氏县公疗医院工作的李龙生到医院值夜班,途经县城新建路县公安局对面时,李龙生看见一人正从南面跑来,后面有几人追赶,李连想都没想,即将来人(张某,本在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受讯问,趁巡警外出之机夺门而逃)扑倒在地,在抓捕过程中,李龙生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龙生左腿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事后,卢氏县委、县政府下发文件对李龙生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但赔偿问题一直未做处理。无奈,李龙生将张某、卢氏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李龙生经济损失及伤残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人民币。
蓝祖炎:被贼伤无钱治
2011年6月4日,31岁的蓝祖炎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辉工业园路见不平,追偷车贼,被捅3刀,自蓝祖炎被捅伤送院以来,每天花费都在1000元以上,妻子只能“每天白天出去找人借钱,晚上回来照顾他”,到现在已经欠下2万多元外债,“每天都在担心停药”。(记者 黄亮 林世宁 马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