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见义勇为应当给予鼓励、褒奖和保障,但见义勇为也不是无条件的“免责牌”。因此,公民在见义勇为时不能“不顾一切”
路遇飞车抢夺,毅然驾车尾随追击。没想到发生碰撞,致劫匪重伤不治,并造成无辜路人受伤及财产损失。湛江吴川市男子凌华坤的行为最终被认定见义勇为,但因殃及第三方所面临的高额赔偿却是他始料未及的——获奖5万多元,但自家损失及赔偿别人已支出9万多元。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见义勇为的风险政府应该全额买单(10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凌华坤嫉恶如仇,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挺身而出,开车追赶飞车抢夺的犯罪嫌疑人,其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维护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气的见义勇为精神和行为,值得钦佩和褒奖。这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建设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精神财富。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凌华坤不仅没能享受政府奖励和社会赞扬所带来的愉悦,相反却因见义勇为伤及第三方让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生活都陷于困顿,多重压力已让凌华坤难以承受,为此他恳求政府出手相助。
从感情上讲,我们都希望有关政府能够及时给予帮助,尽快消除见义勇为者的现实困境,至少让凌华坤恢复到见义勇为之前的“原状态”。当然,这只是最低要求。如从情理上讲,除了让凌华坤的生活回到从前之外,还应当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他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尤其在见义勇为行为日益成为社会稀缺资源之际,政府和社会及时有效地为他们消除后顾之忧和眼前之困,不让见义勇为者得不偿失、“流血又流泪”,就显得更为重要。
这就要求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帮凌华坤尽快走出困境。首先,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对凌华坤的行为及时作出结论,至少让其得到精神上的解脱,而不至于整天生活在自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心吊胆和巨大恐惧之中。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凌华坤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等相关机关的拖延回避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是对凌华坤的精神折磨,也是对社会正气的打击。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定性,这样既可以明确责任,防止受害人的无理纠缠,避免在索赔上的狮子大开口,使问题陷于被动。即使依法该由凌华坤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必回避,因为只有明确了责任,政府和社会才能及时启动和采取救助或捐助等措施来帮助凌华坤履行赔偿义务,从而给爱心付出以充分的补偿,避免让爱心受到误伤。
很显然,凌华坤目前所处的困境,既有个人主观担心的因素,也有政府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职的因素,还有实际损失远超其承受能力的因素。面对凌华坤见义勇为事件,除了对他的高尚精神赞许和钦佩之外,是否还有值得反思、总结经验教训的地方呢?笔者认为,此处值得全社会共同反思的关键性问题是,见义勇为能否“不顾一切”?此时此刻提出这一问题,或许会被骂冷血,被认为对见义勇为者过于苛刻,理智到了无情的地步。但笔者不认为这样。
在我看来,国家和社会鼓励和褒扬见义勇为的根本目的,一是避免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正义。但前者是核心和基础,因为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就失去了依据,弘扬社会正气也失去了依托。那么,能不能在维护部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完全不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放任见义勇为行为对其他无辜公民的侵害呢?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规定了“限度”,行政法也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即使警察打击犯罪也不能无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再说,以给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害为代价的见义勇为行为,本身也背离见义勇为的目的和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讲,凌华坤驾车追击到“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路段后仍紧追不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有违背法律要求之嫌。
总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见义勇为应当给予鼓励、褒奖和保障,但见义勇为也不是无条件的“免责牌”。因此,公民在见义勇为时不能“不顾一切”。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