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场官司
前两次官司结束不久,王金的妻子又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她提出,丈夫为博取小彤欢心,以达长期非法同居的目的,擅自将18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对方。要求判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小彤需返还钱款。
在王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张遭到小彤否认,而王金亦未到庭认可,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小彤取得系争款项可能出于其他原因,但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4场官司
去年3月,王金以小彤为购房向其借款180万元为由,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再次主张权利。而小彤仍然坚持以往的答辩意见。
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彤从王金处取得系争款项有一定原因,但原告除了提供该系争款项的交付凭证外,未能提供借条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存在及交付款项为借款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请难以支持。
第5场官司
去年底,王金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向崇明法院提起诉讼。王金认为,既然小彤不承认这笔钱款是合伙投资、赠与、借贷,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占着钱不还?
这次,小彤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是以书面形式辩称:王金纯属恶意缠讼,系争款项是她的合法财产,是王金自愿返还给她的,王金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她非法占有系争款项。
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原告对上述3个构成要件均负有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交付被告系争款项时,双方关系密切,因某种事因,原告自愿交付而非错误给付。故原告的诉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后王金不服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驳回王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通讯员 陈群 本报记者 鲁哲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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