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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民诉法修正案排除个人公益诉讼系不信任(2)

2011年10月31日 07:3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诉讼程序】

  不应适用调解程序

  京华时报:草案对公益诉讼的程序没有提及,是因为公益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并无不同,不需要在程序上做特殊安排吗?

  李刚:确实,草案对公益诉讼没有任何程序性安排。公益诉讼怎么提起、法院怎么审理、如何防止滥诉、案外人如何加入诉讼、诉讼费用如何承担、判决的效力范围等等,都没有提及。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益诉讼提起后是否可以撤诉或和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可以撤诉的,但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本来是为了公共利益,与事件本身可能并没有利益关系,那如果被告给予原告一些好处,原告撤诉或和解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我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调解应该是不适用的,撤诉也应予以限制。

  另外,在消费领域涉及人数众多的消费者的诉讼,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应当允许准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汇集很多跟原告有相同利益的其他人,包括没有起诉的人,一并审理并做出判决,这样可以减少频繁的诉讼。按照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诉讼时效内,其他人提起同类诉讼的,就可以自动适用该判决。

  京华时报:你打过多起公益诉讼的官司,都是自掏腰包吧?对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你觉得怎样规定比较合理?

  李刚:按照现行制度,公益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一样,需要原告先交纳诉讼费。要知道,诉讼费用跟索赔金额是相关的,有的可能是个天文数字。如果原告胜诉,判决被告承担那还好办,如果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那么提起公益诉讼的一方还要承担庞大的诉讼费。目前我国有规定,只有特定的案件才可以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那么在某些公益诉讼案上,比如渤海漏油事件,是否可以纳入免交诉讼费的范围?

  另外,公益诉讼的赔偿方面也需进一步明确规范。以云南铬渣事件来说,赔偿款给谁?假如仅仅针对被污染村庄的村民,那么赔偿群体比较好计算,可是如果从整条河流的污染范围和程度来说,赔偿的群体是很难计算的。现在是环保团体在起诉,赔偿款是不能给原告的,虽然你是原告,但你不是受害人。赔偿应该在多大范围内计算,是否应设立基金,如果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受害人来领取基金,剩下的基金该怎么处理等等,这些问题在现在的草案中都没有答案,这些都应该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诉讼范围】

  有些领域尚有争议

  京华时报: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草案圈定的范围是环境污染等两个大类,你觉得这个界定是否合适?究竟什么算是公共利益?

  李刚:公共利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跟我们关系比较密切的消费领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还有环境问题、教育乱收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游乐场所安全问题等等,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草案只列举了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说明现在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已经达成共识,都认为这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在有些领域可能还有争议,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比如说,给小学生配备校车、中小学生免费午餐、是否可以推行全民免费医疗等等,现在还有争论,一旦达成共识,就应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还在争议中的或者没有受到妥善保护的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借助公益诉讼来推动,都是今后可以探讨的。因此,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确实非常之多,未来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会变得很大。

  京华时报:有人将公益诉讼形象地比喻成“管闲事”,作为一个爱“管闲事”的人,请你概括一下公益诉讼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李刚: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好的渠道,这个渠道开放后,给予公民一个参与的机会。老百姓的参与、积极的意见表达,实际上是在促进政府功能的完善和发挥。这是一个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协商对话、实现公益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对话人物

  李刚法学博士,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公益诉讼网创立人、主编,司法高等研究所公益法中心主任。著有《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曾针对全国牙防组、进津费、进沪费等发起公益诉讼,推动卫生部撤销全国牙防组。(记者陈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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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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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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