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10月31日电(赵静 白耀庭)17岁少女王某因一时贪钱,实施盗窃,提审全程中泪流不止,懊悔自己所犯的罪行。31日,记者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考虑未成年盗窃犯王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给予了不起诉处理。
花季少女一时贪念 盗窃被捕
据了解,2011年9月5日下午,王某去拜访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养生会所打工的朋友李某,不一会,会所老板张某便回来了,随机把钱包放到了柜台内,王某一时起了歪念,便趁着朋友和老板不在的机会,窃取被害人张某钱包内现金2100元。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1年9月7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人员郑大伟表示,在提审过程中,王某泪流不止,懊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而且其父母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检讨自己疏忽了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当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且赃款169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被王某花掉的410元也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给了张某。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少女未被起诉
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社会危害不大,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太原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苏彩英表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整体上具有行为突发、偶发特点,多数人考虑问题简单,未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后果,走上犯罪道路让人惋惜。
苏彩英介绍,案件办理中,通过审查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及作案背景、动机,有针对性地提出劝解要求和希望,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王某,女,1994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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