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县城的八旬老父生病了,儿子儿媳以照料为名将其接到乡下,乘机扣押了老父在县城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老父状告儿子儿媳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判决儿子儿媳立即返还老父的房产证等物品。
老杨现年82岁,退休后一直住在自己购买的旌德县城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内。2009年,老杨与妻子(第二任妻子)离异,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后重新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3月,老杨因生病无人照料,儿子儿媳遂将其接至乡下共同生活,同时将父亲的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及生活用品带至乡下。因儿子儿媳忙于农活,老杨也不适应乡下的生活,遂返回城区居住,日常生活全靠前妻照顾,并于当年6月与前妻复婚。儿子儿媳知情后坚决反对,认为老杨擅自回城生活损害了他们的声誉,加之其与前妻复婚严重影响他们对父亲房产的继承权,遂扣押老杨的房产证等证件及生活用品。
经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老杨的儿子儿媳仅返还了部分生活用品,但要求老杨立下遗嘱后才能返还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几次协商未果,2011年8月,老杨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及生活用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的生活用品系其合法物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告的房产证、土地证及身份证,系原告物权、身份凭证,应由权利人掌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原告的物权及相关凭证,侵犯了原告的物权,限制了原告行使其权能,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返还的法律责任。(新安晚报 秦红霞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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