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是89岁高龄的陈老汉家住鹤岗市某区,共有七名子女均已成家。2008年陈老汉的老伴病故,陈老汉生活不能自理,无生活来源,便由其女儿照顾共同生活。陈老汉以其他六名子女均对其尽了义务、承担赡养费,儿子陈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承担赡养费300元。鹤岗市工农法院于2011年4月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4月28日、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调查了解到,陈某无正式工作,在某企业打工,每月工资2100元,年平均工作9个月,家中有三名子女,俩儿子在读大学,一女儿在高中读书,由于家庭困难,女儿享受低保照顾每月300元。法庭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代表陈某同意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老汉主张陈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综合考虑陈老汉、陈某的实际情况,陈某每月给付陈老汉赡养费200元较妥。依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做出了陈某每月给付陈老汉赡养费2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陈老汉生命结束时止的判决。(于溪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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