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一国有企业小会计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疯狂贪污1300余万元公款。10月31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会计沈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系由原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现为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国有股份制公司。被告人沈伟系长运集团的职工,受长运集团指派于2006年12月至2010年4月担任龙发公司出纳,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担任龙发公司主办会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沈伟利用其先后担任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出纳、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承兑由其保管的现金支票的方式,先后79次侵吞龙发公司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元庄分理处帐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517184.5元;又通过承兑由其保管的转帐支票以及网上银行转帐的方式,先后49次侵吞龙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帐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381500元。为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沈伟销毁真实的银行存款对帐单并制作虚假的银行存款对帐单、询证函以通过单位审核及会计事务所审计。
2011年4月份,因龙发公司帐户余额不足,沈伟向龙发公司归还资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其余被侵吞的资金人民币13618684.5元均被沈伟用于投资外汇保证金、网络游戏及个人消费,至案发时仍无法归还龙发公司。
此外,沈伟还利用其担任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以承兑现金支票的方式分别于2008年3月6日、3月14日、3月28日三次挪用龙发公司在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64000元用于投资外汇保证金,同年5月28日沈伟将上述款项归还龙发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伟身为受国有公司指派在国有股份制公司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担任出纳、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沈伟又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沈伟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沈伟将侵吞的1300多万元公款大部分用于投资高风险的外汇保证金以及具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至案发时全部亏空,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又未作任何退赔,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沈伟所犯的挪用公款罪,在2008年挪用公款后已于当年全部归还挪用的款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张国亮 通讯员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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