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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见死不救入刑”: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关键(2)

2011年11月01日 08:18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澳门对不作为者最重判处徒刑或罚金

  见死不救入刑

  但近年没用过

  本报记者 肖潘潘

  澳门法律怎么处理见死不救?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叶再兴博士接受采访,介绍了相关情况。

  “澳门市民见死不救,最高可处一年徒刑或罚金”

  记者:在内地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我们注意到,澳门是明确将见死不救入刑的。

  叶再兴:根据《澳门刑法典》第194条第一款,如果市民见死不救,“不提供不论系亲身作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险之必需帮助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每日罚金最低50澳门元,最高1万澳门元)。从犯罪形态来看,《澳门刑法典》第194条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罪,即应当为而不为,在满足刑法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实中是否有过依据该条款进行判决的呢?翻阅澳门回归前后十余年的法院裁判汇编,却找不到因为见死不救而适用第194条的相关判决。可见惩罚见死不救空有法律,其刑法适用在澳门缺乏社会基础,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一些欧洲和北美国家。

  “很多国家没有刑事立法,但见死不救却无迹可寻”

  记者:怎么看待“见死不救”入刑?

  叶再兴:见死不救入刑不是新鲜事,无论是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还是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或部分地区,其刑事法律规范中都专辟条文,明确规定:对那些由于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的情形,行为人如果于自己无重大危险,且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却怠于给予救助的行为处以刑罚。值得深思的是,很多国家或地区虽然没有相关刑事立法,但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却无迹可寻。

  “当前与其期待道德引领法律,不如法律引领道德”

  记者:在当前情况下,内地是否需要针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订立刑事法规?

  叶再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因为法律是一种刚性准则,当一个社会的法律道德水准很高的时候,法律可以作为的空间有限。当一个社会缺乏足够的制约力,以至于出现道德缺失、道德滑坡时,国家应当以刚性立法的形式确保道德底线。

  不可否认,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带动经济的高速发展,但也不可否认,在发展的同时,地沟油、毒奶粉、瘦肉精等问题此起彼伏,充斥于耳。在道德缺失的情况下,与其倡导法律道德化,还不如倡导道德法律化;与其期待道德引领法律,不如期待法律引领道德。换言之,当处在社会道德迷失,社会秩序缺乏制约力的特定阶段,刑事立法可能是一种匡扶正义、推动道德水平提升的良好手段。在这方面,酒驾入刑就是一个最好的示范,既然能肯定酒驾入刑,那也不妨尝试见死不救入刑。也许在入刑多少年后,见死不救之不作为犯罪法条也会像在德法、澳门一样束之高阁,但这样的立法却从来都不是浪费。

  “入刑之外还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记者:除了见死不救入刑之外,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叶再兴:入刑是制止见死不救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阻止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入刑不是唯一手段。入刑之外,还需考虑其他的方法,如完善紧急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机制、鼓励见义勇为、保障救助者权益等,以健全社会的运行机制。在众多的应急措施当中,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最为重要。有了此二者的保障,即使发生机动车碾压路人的交通事故,紧急救助系统也会在第一时间启动,以最快速度对伤者施以救治,而那些施以援手的路人才不至于忌惮潜在的麻烦而放弃救助行为。和入刑相比,入刑之外的各种方法更有可持续性,从长远来看,也更有助于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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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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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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