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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义举还是肇事假救人? 见义勇为面临事实认定难(2)

2011年11月01日 08:2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证据缺乏,高不可攀一道关

  近期,有关见义勇为认定难的相关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7月初,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下士小刘将一位晕倒在路边的老人送到医院,可老人亲属赶来后,却坚称小刘是肇事者。后来,经过小刘所在大队的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证实了小刘确属见义勇为。

  8月底,在江苏如皋,一位称自己是见义勇为扶起了被撞倒的老人的巴士司机,被老人称是撞倒自己的肇事者。幸运的是,巴士上装载的摄像头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这才为司机证明了清白。

  引发了官司的天津许云鹤案、更早以前的南京彭宇案,真相至今扑朔迷离。

  归纳这些事件可知,缺乏证据是见义勇为认定的第一道门槛。事后,想找出做好事的证明,难!

  “见义勇为,原本就是针对于突发事件的一个突发性行为。即使见义勇为者有这个证据收集的法律意识,也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在行为过程中收集证据。”南开大学法学专家向波说道。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波指出:“很多时候,受益人和旁人往往不愿或者不敢提供证据。大多数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站出来对我没有什么好处’。这进而导致目前社会上形成了一些不良风气:受益人不愿意陈述真实情况;在他人见义勇为帮助自己后,出于个人私利考虑,害怕承担赔偿责任,一走了之;目击证人有的目睹了事情的一部分,有的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但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他们也往往不愿意出面作证。”

  当真相消散在风中,事实无法证实或者证伪时,裁决却还要下,那么,这时,裁决者应该怎么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说,不应该由行为者去自证清白。“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审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明。举证不了就败诉,从而避免见义勇为者被受益人反告的现象。”

  机制缺失,有了证据照样难

  “空口无凭,当然办不了事。可是,有了证据又如何?”一位网友说道。

  华东政法大学庄建伟教授说:“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杨波解释说:“见义勇为的认定只是第一个环节,随之而来的还有后续的赔偿、补助等问题。尤其是当见义勇为者、受益人乃至于第三方受到侵害时,就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冲突。比如说,见义勇为者受伤后应该由谁赔偿、由谁承担责任,这就是一个问题。在法律上应该由肇事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肇事者逃走后该如何赔偿?如果由政府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负担,短期、少量的补偿尚可,但长期、大量的补偿势必会产生问题。鉴于此,有些地方认定机构有意识地‘控制’见义勇为的规模。”

  专家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认定机构上,要改变目前地方政府认定机构不统一甚至缺失的情况,或者专门设置机构,或者将认定职能设置在现有的某个部门中。在认定标准上,要开展一定的调研,根据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情节、事后损害情况等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庄建伟说。

  对于认定机构的职责,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说:“当申报见义勇为出现认定尴尬时,除了要见义勇为者、受益人等提供证据之外,有关政府部门更应该主动去搜集证据,并且对见义勇为者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此给予明确规定或说明。”本报记者 张 洋 苗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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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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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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