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体制如何解决?改革的方向在哪里?
杨小军:我认为,解决这一体制问题有两条途径:一是回归大体制,建立自上而下的城管执法机构体制,给城管在省和中央确定主管部门。好处就是契合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但这是后退的道路,等于宣布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和综合执法制度改革探索的失败,不可取。二是坚持无行业主管部门体制的探索,从立法上给予足够的支持,使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执法事业不靠“人”(主管部门)而靠制度(法律规定)。即通过专门的城管立法,把城管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城管执法的职能职权、手段、标准、协调机制、执法队伍的建设培训等,一一确定下来,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给城管机构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以足够的支持。
现代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决定了城管执法的集中性。城市的小商贩问题,不仅仅是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它牵涉就业、附近农村经济发展阶段及发展模式、市场准入门槛、商业服务布局、供求关系以及居民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城市事务的综合性,需要集中的管理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管理。所以,现代城市管理执法权不仅不能分散,而且随着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的提升还应当进一步集中。部门集中、权力集中,都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三问:
改革之路在何方?
法治化的标准需要规范
编辑:全国各地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大多有自己的城管执法机构和城管事务,但却长期缺少直接的城管立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各地城管是在“借法执法”。这种状况如何改变?
杨小军:伴随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城管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政府对城管的“依赖”也越来越明显。其实,城管职能的核心还是市容市貌秩序环境卫生以及相关联的其他职能。所以,需要规范城管的综合职能,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地把需要办的事、想要办的事、难办的事、没有人办的事等,都交给城管负责。
城管执法机构以处罚权为核心,并有相应的强制查封、扣押权。但怎样保证这些职权和执法手段的行使?我认为,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适当增加城管执法的权限手段,使其处罚权能够真正行使有效。如,查验身份证件的手段、快速处理查扣小件物品的手段等。二是部门配合机制的硬约束,使处罚权能够与审批权、监督检查权等“上流”权限手段无隙配合。通过立法规定的硬约束机制,实现权力手段之间、不同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的无缝隙衔接。舍此别无他法。
编辑:城管执法涉及领域众多,事项繁杂,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要求、目标来进行管理、实施监管执法?
杨小军:城管执法的标准,应当是法治化的标准,也就是由立法确立执法规范和标准。城市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权利义务。有人以摆摊设点为生,自然希望开放宽松的管理标准;有车辆停放需求的人,当然会要求方便车辆的停放使用;居住休息的人群,会要求城管严管环境污染,留一份安宁的空间;政府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都会集中整治城市秩序。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也就面临着诸多的利益分歧和“众口难调”的局面。只有坚持法治原则,在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以立法形式选择和确定城市管理和执法的标准,以立法标准规范政府的城管执法、管理公民法人的行为。
坚持法治化标准,就是要防止和减少人治标准。当前,有些城市管理执法,时常以一届班子的喜好为标准。如,有的地方为了创建“国际化大都市”形象,把本地的人力、机动三轮车营运予以取缔。而有的地方,为了支持古城文化建设,却人为建立人力三轮车运营的队伍。人为、人治因素极大,法治的硬约束成分较低,城市建设与执法管理缺乏规律性和长期标准,来回折腾,让人无所适从。这种执法监管,极大地损害了城管执法的权威性,也增加了人们挑战这个标准的投机心理,长此以往,城管执法就变成了“猫捉老鼠”的游戏。
编辑:城管标准如何体现百姓意志?城管执法怎样才能既有效又和谐?
杨小军:制定城管执法标准过程,应当是一个集中民意和反映民智的过程。城市,是市民的城市,是每一个在城市生活、生产、居住的人的城市,与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城管执法的立法标准,还是城管执法更为细化的规则等,都应当是“官”和“民”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官方”强加给广大市民的标准。例如,对临时的“马路市场”整治问题,不能只讲秩序,也要讲方便居民生活。在维护秩序和方便居民生活之间找到一条现阶段和本地区合适的路,需要管理者与当地居民协商讨论,它不是一句“取缔”就可以解决的简单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城管执法之所以经常不被老百姓说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标准上的“自说自话”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把人治标准变为法治标准,把单方面的标准变成双方面的标准,把固执的标准变成协商基础上的标准。以人为本,是最大的法治和政治,城管执法更需要体现以人为本。嘉宾: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 杨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