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所有收费公路止于政府还贷公路,那么,收费机构的非营利性质是理所当然的。对非营利性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样理所当然。尽管现在有部分公路成了经营性公路,但将其回归政府还贷公路直至“公共路”,是大势所趋,而从解决收费机构的性质入手破题,当为合理、可行的选择
收费公路的通病到底是什么?
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第一阶段摸底调查已于8月底结束,各地的摸底情况近期正陆续对外公布;截至目前,至少已有江苏、北京、重庆、宁夏等12省市区作了公布,他们的摸底调查结果反映了那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是债务余额高,东部地区尚可承受,而中西部地区存有隐忧。根据12省市区的调查结果,他们的收费公路的累计债务余额超过7500亿元,而去年的总收费额为1025.7亿元。应该说,近十几年来各地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进展迅猛,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下,收费公路暂时负债经营是正常的,不必过分担忧。以欠债较多的江苏省为例,虽然累计债务余额高达1338亿元,但全省收费公路每年进账也高达234亿元,巨额债务并非不可承受。可是,中西部一些省区的情况恐怕就不那么乐观了,如前一阵被媒体曝光的云南省公路近千亿元贷款面临违约、平台贷款风险引起银行业高度关注的事件。
其次是还贷占比低,还贷速度大可提升。从各地公布的情况看,很多省份公路还贷占收入之比为六七成,有的不足50%。比如某个特大城市,2010年收取公路通行费近60亿元,只有20.66亿元用于还贷,占比不足34.6%,其中偿还本金仅0.52亿元,偿还利息20.14亿元——照此还贷速度,余额为338.57亿元的债务不知何时才能还清。实际上,公路管理部门机构臃肿、人员收入和运营管理费用过高等问题,是全国很多地方收费公路的通病;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再多的公路收费也填不满这个无底洞。
公路收费本来是为了什么?
根据摸底调查发现的问题,结合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转入后续的自查自纠、检查复核、总结完善阶段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重申公路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简而言之,公路收费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里建设更多的公路,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出行的需要;收费是为了还贷,而不能掺杂其他动机,还贷的速度越快,还路于民就越快,政府提供公路这一公共服务的目的也就能够较快实现。
这次专项清理,应该进一步落实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笔者以为,清理并纠正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行为,坚决撤销已经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只是阶段性的工作目标;而再次思考“公路收费本来是为了什么”,并对公路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进行反思与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实行收支两条线已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的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据统计,在现有一级和二级公路中,政府还贷公路居多,而在高速公路中,经营性公路居多。经营性公路大多是从政府还贷公路变性而来,如建成于1993年的某特大城市的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其余4亿元为该市与交通部合资,前者使用市财政资金,后者以投入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形式出资,这两项均归为国家财政出资;在收费3年多后,该市于1997年1月,将机场高速由政府还贷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重新批准收费30年;两年后,该市将路权划拨给当地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这家公司运营管理。这是经营性公路的一种,另一种是经营权上市,由上市的路桥公司运营管理。
尽管许多人坚持认为,高速公路应当止于政府还贷公路,选择路权转让或上市的方式并不妥当,但并不妥当的变性已经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已经形成,改正需要时间;那么当下,应当如何规范社会各方质疑颇多的公路收费呢?笔者以为,在诸多可以采取的措施中,实行收支两条线已刻不容缓。特别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收支两条线,不是公司内部的收支两条线,而是由主管部门介入的收支两条线,即全部公路收费上缴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偿还公路修建的贷款;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司通过编制经费预算,经审查、批准后,获得运营管理费用。惟其如此,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才能得到严格执行,收费流向才能做到切实透明。
路桥应逐步成为真正的公共物品
可能有人会问,路权转让或上市后,公路的经营管理已经是公司行为,实行上述意义的收支两条线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干预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路权的转让或上市是不恰当的,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对此的一种纠正,如此方可“治本”。其次,应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逐步将路桥行业转变为公共服务行业,将路桥公司回归非营利性组织,直至使路桥成为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这一干预是不得已而为之,乃至是必须为之,不为之,不仅不能解决路桥收费之乱象,更无法“还路于民”。
在公共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中国目前的高速公路和部分一、二级公路是混合物品(服务),即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其投入既来自公共资源即财政资金,也来自私人资源,即车辆收费。混合物品一般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二是具有外部性。中国现有的公路是二者兼而有之。提供混合物品的行业一般是公共服务业,根据中国收费公路的现状和趋势,逐步将路桥行业划入公共服务业,再恰当不过。如果这一分析成立,那么,路桥行业的微观组织不应当是营利性企业,更不应该是上市公司,而应当是非营利机构。
如果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所有收费公路止于政府还贷公路,那么,收费机构的非营利性质是理所当然的。对非营利性机构实行上述意义的收支两条线,同样理所当然。尽管现在有部分公路成了经营性公路,但将其回归政府还贷公路直至“公共路”,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从解决收费机构的性质入手破题,当为合理、可行的选择。(陈宪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