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主体怎样确定
要想解决经济补偿问题,首先就要明确补偿主体:谁应该为见义勇为的经济补偿埋单?
让侵害人出钱?有的地方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的公民有权向侵害人提出民事赔偿,侵害人应该承担伤残者的医疗费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见义勇为者获得侵害人民事赔偿的极少。有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救意外落水者等情况,并没有侵害者;即使有侵害者,法院判决了,往往也迟迟得不到执行。
让受益人出钱?民法通则中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可实际情况又较复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说:“很多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往往牺牲了自身之利益却又无法使他人脱离困境,这往往无法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补偿。”此外,多少费用算“必要”费用,模糊的表述阻碍了补偿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更缺乏关于见义勇为申报、认定、补偿等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行政规章的效力层级低,地方性法规又出现执行不严等情况,缺乏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这一切都难以保证让见义勇为者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庄建伟说。
有人认为,在侵害人和受益人未进行赔偿、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用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事实上,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对见义勇为进行物质奖励。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表示:“政府是见义勇为的间接受益人,但是在现行法律中,仅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而对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责任却未有严格规定,这是不合理的。见义勇为者可以从见义勇为基金或社会捐助中获得少量救助,但是在缺失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以及受益人补偿不足等情况下,这些救助往往不够。因此,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确立政府的补偿责任便尤为重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表示赞同,并且指出:“政府补偿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制定一套合理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机制,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补偿机制如何完善
即使明确了政府的补偿责任,在很多地方,补偿经费的来源同样是个问题。
目前,许多地方采取了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做法。但庄建伟指出,许多问题需要细化。
比如,在基金来源上,并未明确规定资金的募集办法,有的救济基金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在基金的管理上,没有明确的主管机关,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不同的时间段内由不同机关管辖;在基金的使用上,许多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助,或者根本没有,或者仅仅是一次性补助,但这些无益于根本改变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的贫困局面。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所谓基金救济机制也不过是纸上谈兵。”庄建伟说。
周泽认为,完善补偿经费的运行机制,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补偿机关;二是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份额,并辅之以社会捐助与自身募集,完善国家补偿资金链条;三是明确政府先行补偿原则,即一旦见义勇为者遭受损害,先由国家通过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其它补偿义务机关及时对其先行偿付,再由国家代为行使追偿权,去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或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有专家表示,应该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厘清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基金的筹集与发放。此外,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规范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同样重要。
庄建伟指出:“应该给见义勇为一定的法律定位。这样才好根据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根据见义勇为的事件情节、贡献大小、损伤程度等,明确补偿标准;然后各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再制定相应的补偿经费标准。”
他表示,“另一方面,应细化现有法律中的补偿条文,明确‘适当’、‘实际损失’、‘受益多少补偿多少’等具体含义,推动见义勇为的补偿标准化。”
柳经纬表示:“对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补偿,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要适当改变一次性补助的做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把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做好见义勇为相关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如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本报记者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