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对洪某等团伙犯罪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决洪某、陈某、李小康、陈王某、王小弟有期徒刑17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并责令赔偿损失。
2010年3月至5月期间,洪某、陈某、李小康、陈王某、王小弟等人相互纠集,先后八次在临高县新盈镇的昆新路、文明路、鑫玖宾馆等处持刀蒙面抢劫,其中两次入户抢劫,共抢得财物共5.4万余元,手机7部、金项链1条、金耳环4对,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另外,洪某、陈某、李小康、陈王某抢劫之后还轮奸妇女。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等人目无国法,多次持刀蒙面抢劫,强奸妇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但鉴于被告人洪某、陈某、陈王某是未成年人,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5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记者陈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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