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疗养院做完康复训练后不慎摔倒,并因此丧命。其家属一纸诉状,将疗养院诉上江南区法院,索赔26万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患者不听劝阻执意行走导致事故发生,疗养院不担责。
陈光(化名)65岁,患有“左侧肢体活动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等病症。去年10月1日,因病情加重,家人将其送入南宁某疗养院治疗,并聘请了一名24小时陪护。经过一段时间的中医传统治疗,老人的病情出现好转,护理级别也从二级改为了三级。
就在家人期待老人慢慢好起来时,一场意外发生了。去年11月30日上午11时,陈光在完成肢体康复训练结束后,在陪护人员陪同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头部着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的突然离世,让他的家人处于悲痛之中。其家人认为,老人当天是在治疗区跌倒,去世应与疗养院有关。疗养院安排患者到治疗区进行康复训练,应在结束后将患者送回病房休息,而不是让其自行离开。由于疗养院的疏忽和过错,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3月,老人的亲属将疗养院诉上了江南区法院,索赔26万元。庭审中,疗养院辩称,其不该为老人的死担责。疗养院指出,当天康复训练结束后,医疗人员均劝说老人回病房休息,但老人并未听从劝说,执意独自行走,最终在陪护人员陪同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致死。法庭上,老人聘请的陪护人员对这一说法予以了证实。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陪护人员的证言,审理认为,陈光年事已高,并且患有疾病,其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身体承受能力。但其不听从医护人员劝说执意要求行走,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
另外,法院指出,老人在行走过程中有聘请的陪护人员全程陪同,即便是陪护人员陪护不当导致其摔倒,也应由陪护人员承担责任,而非疗养院。法院一审判决,在这一过程中,疗养院不存在过错,故不需对老人的意外身亡承担赔偿责任。 (梁静 彭孝忠 罗国鸿 梁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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