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福洞村原村主任、村长温伟权,因犯贪污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广州中院近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显示,他在两次骗领补偿款后,将其中的78万余元占为己有。
2005年5月,时年26岁的温伟权开始担任萝岗区九龙镇福洞村村主任、村长。在任职约3年时,途经该村的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开始征地拆迁,而他具体负责协助福洞村的征地补偿、管理补偿款工作。
法院查明,2008年9月23日及2009年3月24日,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两次开会决定,在福洞村增加300万征地补偿款,用于补偿大龄果树等问题。温伟权见机与征地拆迁组工作人员合谋,虚构大龄果树补偿款,骗取补偿款共计212万余元。后经查实,福洞村实际存在的大龄果树补偿款为12万余元,温伟权将其中的34.5万元占为己有。
另外,2008年11月,温伟权与征地拆迁组工作人员合谋,虚构简易棚骗取补偿款。当时,温伟权提供了该村4位村民的身份证,由拆迁组工作人员以这4人的名义套取共计70万余元的简易棚补偿款。之后,温伟权将22万元分给一名拆迁组工作人员,而4位村民各分得1万元,其余44.25929万被其占为己有。
今年10月8日,因犯贪污罪,温伟权被广州市萝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5万元,同时,追缴其退出的违法所得78.75929万元,上缴国库。
温伟权随后提出上诉,否认贪污征地补偿款34.5万元及简易棚补偿款44万余元。其辩护人提出,政府拨付34.5万元的补偿款已全部用于征地拆迁,温伟权没有占有,即使被他占有,因主体不适格,且侵害的是村集体财产,温伟权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此外,44万余元全部用于村集体福利开支,没有占为己有,即使构成犯罪也是职务侵占罪,不构成贪污罪。
对于上诉意见,法院二审认为,34.5万元的款项虽已拨付至村,但征地拆迁款的性质没有改变,所有权仍属国有,温伟权虚构村民大龄果树骗取补偿款并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非职务侵占罪。而对于占为己有的44万余元,“如何使用赃款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董柳、实习生刘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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