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11月3日电 (李东艳 佟研)养育四名子女的68岁的李老太遭遇困境,被当公务员的长子和老板的次子弃养。此事闹上法庭后。今日,铜山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判处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李老太生活费300元;李老太因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凭发票由四子女平均分担。
据李老太在起诉书上指出,老伴去世后,她便失去了生活来源,所有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均是小儿子和女儿负担。长子和次子一个是公务员,一个是个体老板,均有固定收入但一直拒不赡养老人。后经村委会和司法所调解,每名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但长子和次子仅支付一两个月后就不再过问。李老太现已68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生活非常困难。
鉴于老人行动不便,铜山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登门进行巡回审理。在庭审中,一直照顾李老太生活的小儿子和女儿均表示孝敬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同意给付生活费、支付医药费。而当老板的二儿子只愿意每月支付200元,身为公务员的大儿子更是在庭上放言宣称,兄妹四人每人每月给付老太生活费100元即够其生活。此后,大儿子还强硬拒绝了母亲提出的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的调解意见。鉴于该被告的强硬态度,法院在庭审后接连向其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两份司法建议,建议单位从组织上、道德上、法律上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但这一切均没有让李老太的大儿子回心转意。合议庭遂在法定审限内作出一审判决。
今日,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已68岁高龄,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且体弱多病,属于被赡养人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原告长子、三子均是国家公务员,有固定且较高的收入;次子自己经营一家生意红火的店铺,也有较稳定的收入;女儿收入虽然较少,但比较稳定。其兄妹四人均有赡养母亲的能力,根据当前的社会生活水平并结合各被告的实际收入状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各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遂判决:四被告于2011年4月份开始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0元;李老太因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凭发票由四被告平均分担。
宣判后,李老太的长子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后不久自动撤诉。今日,该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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