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方反驳: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引起怀疑
昨天下午1点,郑春云涉黑案的举证质证结束,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公诉机关出示了以郑春云为首的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相关证据。辩方表示,公诉方部分证据用了大量“听说、可能”等词语,许多违法事实都是某年某月的一天,时间没有确定性。公诉机关是用一个谎言来证明另一个谎言。
陈永祥的辩护人则提出,有部分被告人的供述“惊人相似”,这就说明,有些证据是串供、诱供得出来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到辩论阶段,郑春云及其同伙都拒不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部分被告人认了其他罪名。公诉机关认为,不论郑春云怎么辩解,从列举的大量事实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都能证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
但郑春云的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郑春云涉嫌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其他罪名都无法证实。
公诉方指控19人涉黑
最后一项举证质证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郑春云团伙涉黑的指控,43名被告人中涉及该项罪名的有19人。公诉人首先宣读了郑春云自己的供述。郑春云供述了拥有的财产和买卖过8口矿井。公诉人说,在尚红波和李六生的供述中,供述了他们跟随郑春云的历史,都听命于郑。
何猛周供述,他2003年开始跟郑春云直到“11·18”案发。在张迁的供述中,供出了郑的主要得力手下的主要工作和职责——马俊伟是财务总管,他是打杂的。郑春云需要打手时,都是张关林负责,有时李自华也负责出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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