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两名嫌疑人贩毒时被当场抓获,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中一人释放,只因其疑似患有艾滋病、肺结核。警方称“抓了去监狱也不要”。(11月7日《广州日报》)
公安部门放走艾滋病毒贩,监狱拒收艾滋病罪犯,看似无奈,实则是利用手中持有的对艾滋病人的“特赦令”。目前的看守所条例、强制戒毒办法、监狱法等,均为公安部门和监狱“拒绝”艾滋病人留下了空间。如《监狱法》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司法机关拒绝艾滋病人,实际上是对艾滋病患者的一种歧视,比来自社会上的歧视更可怕。
首先,司法机关拒绝艾滋病人,放大了社会和民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试想,连监狱都不敢容留艾滋病人,其连做“犯人”的资格都没有了,可见艾滋病的传染性有多强。这种有些示范性的误导,势必加重社会和民众对艾滋群体的冷漠和孤立。
同时,司法机关拒绝艾滋病人,纵容和诱发了艾滋病人的犯罪动机。艾滋病人“法外特权”成为一块免罪金牌,这让一些艾滋病人在作奸犯科上毫无顾忌。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歧视性的“软暴力”,可能会诱发他们“破罐子破摔”的逆反心理。
因此,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司法不能缺席。首先应取消相关法律中对艾滋病人的“法外特权”,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完善艾滋病人犯罪收监管理制度,建设并预留艾滋病罪犯监区;更重要的是,建立艾滋病犯罪群体帮教、救助机制,避免艾滋病人与其他个体互相伤害。(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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