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作为一个诉讼环节,决定着哪些纠纷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立案的民事法律规定,自然牵动着各方神经。
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对民事案件立案规则进行了一定修改。多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对草案这一规定表示赞同,而对规定能否真正解决立案难,受访者表示了谨慎的乐观。
实质审查抬高起诉门槛
包头空难案、蚁力神案、杭萧钢构案……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为民事权利被侵害,求助于法院却面临“立不了案”尴尬的例子屡见不鲜。
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丽娜对此感受颇深。她说,一些法院时常以内部通知的形式,要求对一些案件,如涉及群体性、复杂性、新类型等案件不予受理。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也不容忽视。“临近年底就不立案或缓立案已成为惯例。”孟丽娜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法官胡凤丽坦言,一些法官对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有畏难情绪。加上有的法院片面追求高结案率,导致有些民事纠纷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只好寻求上访、媒体报道等非法律途径,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破坏,不利于社会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案程序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须同时具备4项条件。因此,立案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就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主管权和管辖权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这种实质审查制抬高了起诉门槛,增加了法院立案审查的权限和负荷,也给法院拒绝受理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傅郁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