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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女儿 男方住两年不搬遭女起诉

2011年11月09日 10:37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给女儿。离婚后,这套房一直由男方居住,一住就是两年。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9岁的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重庆)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父亲30天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案由:父母离异房屋赠女儿

  今年42岁的陈权与吴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云阳县共有一套125平方米住房。

  2009年2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到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愿将这套房屋赠与女儿陈艳所有,陈艳随母亲生活,父亲不负担她的一切费用。2010年7月6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陈艳。

  陈艳向法院递交诉状称,父母离婚后,父亲一直强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她随母亲无奈一直寄居在外公家,她多次要求父亲搬出该房,均遭拒绝。她向法院起诉的目的,是要求父亲搬出房屋。

  父亲:房子是我辛苦挣来的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父亲陈权在答辩中称,房屋是用自己的移民补偿款、下岗补贴以及其他劳动收入购买的。离婚时虽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是自己没有放弃居住权,基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仍然享有居住权,女儿要求自己搬出房屋没有法律根据。

  鉴于本案争议较大、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没有和解意愿,云阳法院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邀请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先后数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尽力在依法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情况下,“修复”正在裂变的亲情。

  女儿:要回房屋是生活所迫

  为什么父母离婚时没有要回房屋?为什么现在强烈要求父亲“归还”房屋?

  陈艳说,父母离婚时自己尚小,在县城读书,母亲的负担不大。目前,陈艳已跨入大学校门,开支陡增,在多次希求父亲尽抚养义务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只好讨回房屋,为自己求学、以后求职提供资金。

  案件审理中,陈艳告诉法官,她并非刻意要将父亲赶出去,而是要求父亲从道义的角度支持自己读书。她说,父亲在离婚后就再没为自己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仅靠母亲一人的收入并不能完全供给自己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

  她说,她要父亲搬出房屋,也是自己生活所迫,基于求学、生活所需的无奈之举。

  宣判:父亲30天内交出房屋

  对方毕竟是自己的父亲,为了缓和矛盾,陈艳在法庭上提出了4套解决方案:

  一是将房屋变卖,房款分为3份,自己、父亲、母亲各得1份;二是父亲腾出房屋,另租小房居住,房租费从本套房屋出租后收益中支出;三是父亲仍在该房居住,只使用其中1间卧室,其余的卧室出租,收益供自己上大学;四是父亲仍然使用房屋,但按月给予一定费用供自己上大学。

  对以上方案,陈权均不同意,理由是他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较低,只能维持基本生活。

  调解无果,法官依据相关法律,一审宣判:陈权搬出该套住房,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女儿要父亲搬走

  是否太不近情理

  有读者认为,女儿起诉要求父亲搬走,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此外,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于理不符。

  云阳县法院法官认为,表面上看,陈艳起诉父亲讨要房屋有点不近情理,但实际上其诉求正当、充分。目前,陈艳正在上大学,没有生活来源,还需要大笔费用用于求学,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给予资助;陈权正当年壮,无重大疾病或残疾,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扶助女儿,谈赡养的依据不足。

  法官介绍,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陈艳作为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陈权作为原告的父亲,一直占有该房屋,妨碍了女儿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记者 陈国栋 通讯员 阳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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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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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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