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2岁的原上药集团总裁吴建文等来了他的一审判决。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他犯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四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0年间,吴建文利用担任新亚药业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新先锋药业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上药集团总裁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前妻刘晓卉(另案处理)索取、收受贿赂共计1148万余元、5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39.2万余元)。
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吴建文利用担任上药集团抗生素事业部总裁和新亚药业董事长等职务便利,指使时任上海新亚逸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胡臖 (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亚逸馥股权转让过程中,采用签订虚假广告合同、开具虚假发票、伪造财务凭证、设立虚假账目等手段,将500万元公款转至外单位套现侵吞。2006年间,吴建文擅自挪用公款共计3355万余元给他人使用,迄今尚有1485万元未归还。
2002年至2003年,吴建文在担任上药集团抗生素事业部总裁兼任新先锋药业公司总经理和新亚药业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在香港汇丰银行以个人名义开设理财账户并存入港币10万余元(折合人民币10.6万余元);并在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托管账户,然后将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06万余元)存入设于香港汇丰银行的该账户内。之后,吴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述情况,从而隐瞒了其在香港开设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8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00万元;挪用公款335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隐瞒境外存款港币110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应予数罪并罚。吴建文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有部分系索贿,犯挪用公款罪造成巨额公款流失,应从重处罚。吴建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及主要受贿事实,且有部分赃款被追缴,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吴建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隐瞒境外存款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吴建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记者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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