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夫妇经过努力,在河南省登封市的繁华地段拥有了一处自己的房产。房子用地手续齐全,还有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一天,赵宏突然得知,他们的房子已被别人抵押。赵宏将房产管理部门和抵押权人告上了法庭。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抵押合同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赵宏诉称:我在市区有一处房产,由登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登封市房产管理局分别为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8年3月17日,登封市房产管理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为他人办理了抵押手续用于贷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被告返还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的所有权证。
登封市房产管理局辩称,在办理抵押手续时,赵宏在合同书上签有名字,这足以说明原告对抵押登记知情,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对抵押合同书上原告的签名有异议,赵宏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赵宏所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办理抵押权登记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温永乾 李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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