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女子被施工遗留物碰伤 律师称施工方应担责

2011年11月10日 13:41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由于前方施工有大坑,我只顾注意脚下,却被施工所留的悬挂物碰伤额头。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谁该对我的损伤负责?张女士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王思远律师:张女士的损害应当由道路的施工方承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是道路施工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施工人未尽到该法律义务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必须对此予以赔偿。(帮办记者 刘彦宏 整理)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王慧】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