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没和前妻离婚,就和“女友”同居了四年多。但是,好不容易等到离婚后,女友怀孕时,他却强烈要求“不要生”。尽管如此,女友还是执意生下了这个孩子。近日,这个刚出生4个多月的男婴,将生父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共100万元。
“不让生”能否成为推卸扶养责任的理由?这一问题成双方争议焦点。
还没离婚 就已同居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未婚妈妈携孩子状告男友的案件。原告小嘉刚出生4个多月,就坐上了法庭的原告席。他的妈妈林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代孩子和其生父辩论。
在法庭上,这位生父说,他原本就不让生,是女友自己要生下这孩子。据了解,林女士和孩子的生父蔡先生均已经超过40岁,他们是同居关系,属于未婚先孕。
蔡先生此前就有过一段婚姻,直到2008年1月30日才离婚,但是,他和林女士却早在2003年就已经同居了。
蔡先生和前妻离婚时,几乎是“净身出户”,当时,夫妻共同财产六套房产全归前妻与女儿所有。
他不让生 她坚持生
女友未婚先孕,蔡先生曾“强烈要求”不要生,但女友却执意生下来。在林女士的坚持与努力下,小嘉于2011年6月23日出生。但是,蔡先生作为小嘉父亲,未尽到父亲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母子二人起诉要求蔡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
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蔡先生承认小嘉确实是他的儿子。但是,他认为,女友执意要生,自己应该承担责任。蔡先生还说,自己现在没有钱付100万元的抚养费、教育费。
法官判决每月给800元
据悉,蔡先生原本在厦门一家大国企工作,但现在已经被解除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万多元。由于和前妻离婚时,房子都给了前妻,他确实没有什么资产。
因此,蔡先生说:“我目前处于失业中,无固定收入,原告主张的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的诉求不切实际。”不过,蔡先生虽然拒付100万元,但他表示,同意按月支付原告500元至600元。
对此,法官认为,综合考虑厦门市城镇居民生活标准及蔡先生目前的经济状况,法官一审判决认为蔡先生确实不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条件,酌定抚养费按800元/月支付。(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朱慧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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