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搜救工作进入第三天。多名目击者和当班矿工昨天表示,当天的私庄煤矿值班领导并未带班下井。事发后,矿领导齐谷明才匆忙下井,并伪装井下逃生的假象。(11月13日《新京报》)
事发后才想起下井,并伪装井下逃生的假象,这说明领导对“下井制度”还是有些后怕。可惜的是,这种后怕不是事发之前的敬畏。如果平日里矿领导们能对下井制度常怀敬畏之心的话,我想,师宗矿难或许不会发生。
“假下井”再一次击中下井制度的软肋。其实,自打下井制度出台之日起,就一直遭遇软执行的尴尬。去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通知,重申矿领导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对于特大生产事故,有关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可时至今日,在接连发生的十几起煤矿事故中,基本上没有矿领导守在现场,矿领导要么不下井,要么“假下井”。在去年黑龙江鸡矿难中,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仍被困井下。“只有矿领导成功升井”让公众没法不对下井制度的执行打上一连串的问号。
“假下井”的闹剧一再上演,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下井制度的执行不力。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一直纠结于监督上的阙如,而笔者以为,根子不在监督不力,而是问责乏力。换言之,是对“假下井”的领导缺乏真问责。事实上,领导下不下井,无须多么复杂的监督机制,矿工心里最清楚。可矿工迫于生存的压力和领导的权力,即使发现领导“不下井”或“假下井”,也不想举报或不敢举报。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因为被举报的领导多数情况下不会因“真问责”而伤及筋骨,不会付出太大的法律成本,相反,他们照样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矿工的生存甚至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放眼现实,许多矿难之后的问责总是给人一种"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的感觉,以至于出现了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矿难检讨和反思场面。事实证明,挂在墙上的“下井制度”是不可能让矿领导产生敬畏之心的。且看这次公诸于众的“假下井”事件能否启动“真问责”,按照规定,“不下井的有关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难道这位事发后才想起下井并伪装井下逃生假象的矿长还要继续当下去不成?(李继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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