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矿领导必须下井的中央政令,云南师宗私庄煤炭阳奉阴违,相关矿领导只是在矿难后匆忙下井,并伪装井下逃生的假象。
很显然,要想制度发挥效力,关键在检查落实,谁来检查落实?
监管部门不监管或监管不力,矿领导又有规避制度的冲动,如此一来,矿领导下井制便必然形同虚文。对此,该如何破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矿工最关心自己的生命,他们有监督冲动;矿领导下不下井也最有发言权,因此矿工应该主动举报,当然矿工举报领导必然有顾虑,害怕打击报复,这就需要构筑有保障性的制度平台。二是提高违法成本。矿领导该下井不下井,即便被发现,最多只是免职,如果处罚过轻,矿领导则会无所谓。三是对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如果监督部门不恪尽职守,矿领导必然有恃无恐,更加胆大,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人员就应该严惩。四是,建立巡检制度。中央督察组不妨深入一线,动态化、常态化暗访,让矿领导、相关监管部门时时有危机感。
思想家培根说,“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诚然,制度出来了,如果不执行,不仅发挥不了效力,更会成为违法乱纪者的马甲,还会使制度本身丧失尊严和公信力。应该说矿领导下井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制度就会失灵,为此亟需捍实每一个环节的接口,真监督了,监督真了,矿领导才不敢也无法假下井。(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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