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以邱洋为首的犯罪团伙20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邱洋等被告人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分别处以8000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以来,邱洋伙同张吉先、王金龙共同经营收购树木生意。之后,邱洋又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以邱洋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吉先为领导者,李翔、刘明洋、吴三汉等人为骨干成员,多人参与的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张吉先听从于邱洋,其他人员听从于张吉先指挥。在收购树木过程中,邱洋安排张吉先负责收购树木具体事宜,管理账目支出等日常事务,王金贵、王金龙等人负责量树,李翔、刘明洋、吴三汉、邱岩、刘玉堂等人负责在伐树现场威胁、恐吓不愿卖树的群众。为壮大组织实力,邱洋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以向部分组织成员定期发放工资,为组织成员家里喜事、丧事,统一付款上礼,购买作案工具等形式,将聚敛的钱财用于组织成员和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涡阳县青町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等7宗罪名,分别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 王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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