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
宠物犬被牵上法庭量大小
昨天,此案在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一度集中在狗的尺寸上。
原告方称,在那女士所写帖子中,关于狗的大小与事实不符。帖子里,那女士称:孩子是被一条1米多长的大狗惊吓。而该狗的实际大小没有那么大,身长只有50厘米。
法官让原告举证,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原告将宠物犬牵上了法庭。第一次上法庭,这条宠物犬有些不知所措,好奇的小眼珠转来转去,东张西望坐立不安,不停地踱步。
通过目测,法官认为这条宠物犬确实不足1米长,但是肯定超过了50厘米,对原告的主张提出了异议。
但是据原告称,狗的长度应该是指躯干的长度,不应算上头尾。此言一出,被告那女士提出了非议,“量身长怎么能不算头部和尾部呢?我当时发帖时只是目测一下,并没有拿尺衡量,而且对于我儿子来说,这条狗确实属于大狗,它站立起来的高度已经超过我孩子的身高了。”经过被告代理人测量,该狗算上头尾总长度约为80厘米。
解读:
发帖者的确侵害了原告名誉权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自己是个“名人”,其中包括一干荣誉证书。
“越是名人越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更不应该遛狗时不牵,人家在网上提出点非议也是正常的。”在庭审休息过程中,一名旁听者表示。
就该问题,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谭德明律师。他认为,这起案件中,那女士的行为的确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的确在网上发布了影响对方名誉的语句,足以降低被害人的人格,所以其行为确实构成了侵犯名誉权。”
对于原告举证称自己是个“名人”,谭律师表示:“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往往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权、普通公众的知情权等互为消长,因此法律对名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要受到一定限制。直白地说,名人和普通百姓不一样,名誉权权利受保护的程度要比普通百姓低,因为名人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应该受到社会的监督。”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文中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仇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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