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至17日,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东部华侨城“6·29”事故的刑事案件,8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由于案件主要证据涉及机密内容,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8名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法庭宣布休庭。
公诉机关的指控称,2010年6月29日16时45分,东部华侨城的“太空迷航”项目发生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设施设备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8名被告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历时两天,从16日上午开始,持续到当晚7时宣布休庭,17日继续审理,直至下午5时才结束。在法庭调查阶段,8名被告人及12名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全案所有的证据,全面地发表了质证意见,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就全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了近五个小时的辩论,就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为何此案不公开审理?被告人的12名辩护人之一、深圳律协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国斌律师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开庭前他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原定公开审理的东部华侨城“6·29责任事故”案改为不公开审理,“原因是一份政府文件标注‘机密’,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是该文件的附件。”他说,如果确实涉及政府机密文件,根据国家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也属无可厚非。但“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该列为国家机密文件”这一问题,确实值得商榷。
李国斌认为,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将这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设置为“机密”的法律依据不够。该报告是属于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等切身利益的信息,就不属于国家机密,应当向社会公开。即便设置成“机密”文件,在一定时候也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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