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作伪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龚学平委员提出,应增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1月18日《法制日报》)
证人出庭作证是强化庭审功能、确保裁判公正与高效的重要保证。但在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有些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率不足10%。从这个层面上看,龚学平委员“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建议可以研究讨论。
从长远看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强制其出庭。而要让证人主动出庭作证,不仅有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传统法律土壤的逐步改造,更重要的是制定完善的证人作证法律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如何保障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相反,证人屡遭打击已非新闻。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得保护好证人的权益。一个国家没有理由要求其公民放弃自己的财产、健康乃至生命而去履行其作证义务。
首先,针对现实中对出庭证人庭前威胁恐吓、庭后打击报复的普遍现象,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侦查、检察、审判的各个环节,还应体现在对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的严惩上,使法律在保护证人权利方面体现扬善惩恶的作用。
其次,对出庭证人采取经济补偿措施。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获得补偿和报酬。在美国,证人出庭或者进行证言笔录有权得到每天20美元的费用。对必要的旅行,还有权得到每英里0.2美元的费用。所以,国家应拨出专项资金,以支付证人因作证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三,允许证人以特殊方式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法律不应“强人所难”。有研究机构研制开发的视频屏蔽作证系统已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即通过视频连接的方式,使证人与在法庭上当庭作证一样,同步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同时又通过空间上的隔离,使证人不直接面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使得证人的真实面貌和声音不在庭审公开质证时暴露,从而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对证人的打击报复。
第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事实上,这一点已经在新刑事诉讼法上有所体现。(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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