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乌鲁木齐11月21日电(朱景朝 李昀霞 徐功彬)日前,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棚户区改造受贿案,李某涉嫌受贿34.1万元,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57岁的李某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青峰路片区拆迁办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09年11月、2010年6月、2010年8月从“倒房户”仵家辉手中收受了20万元、9.1万元、5万元的受贿款,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辩解说:“公诉人指控的受贿罪我没有异议,但我只受贿了5万元,其余的是仵家辉帮助卖房所得房款,不能成受贿款”,李某的律师对此当庭给予了辩护。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犯罪事实正确,受贿数额高达34.1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公诉人同时认为,作为正县级领导,李某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晚年时不慎犯罪,并已当庭认罪,且已及积极退还赃款,建议法庭根据相关法律从轻量刑。
李某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说:没想到自己会栽进拆迁办这个“大坑”。入狱后,会积极面对改变后的生活,请家人朋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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