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陈金明受贿一案,11月18日,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金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11年2月,陈金明在担任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以及兼任南通工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改制重组、贷款担保、搬迁费用拨付、资产处置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银行卡、购物卡、金条等折合人民币合计89万余元。
南通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南通市唯一的经营和管理工商企业国家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涵盖纺织、轻工、化工、医药、机械、仪表、电子和商贸8大行业。投资年销售千万元以上企业24家,资产总规模56.46亿元人民币,职工2万余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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