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清代古墓葬遭盗掘 四名洛阳“盗墓贼”获刑

2011年11月24日 15:4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数次踩点、多人挖掘,具有历史价值的清代古墓葬遭遇盗墓贼。日前,“盗墓团伙”杜某等4人被海淀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2.5万元至2.8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杜某等4人均来自河南洛阳,平时在京以开黑车拉活为生。4人都有一个共同爱好就是特喜欢研究古墓葬。只要有空4个人就会凑到一起,四处打探古墓葬的消息。

  2010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朱某、袁某、胡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东侧的菜地内,盗掘古墓葬。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价值。2011年1月17日,4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属于情节较轻。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就此提示,在古玩字画鉴赏和交易日趋繁盛的今天,文物古迹、墓葬遗址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目标。盗掘古墓葬罪与盗窃罪不同,其犯罪对象并非一般的墓葬,而是清代和清代以前具有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墓葬,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亦属于古墓葬的范畴。盗掘也与一般的盗窃不同,其不仅针对一般性窃取文物的行为,也针对盗窃过程中对古墓葬历史文化价值的损毁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可见一斑。

  对此,我国《刑法》第328条对盗掘古墓葬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一般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有情节较轻的,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具有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盗掘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墓葬、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等情节之一的,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通讯员张鹏 王启亮)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李季】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