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离世后,公证遗嘱将房子赠与老伴余女士,但老伴在要求确认房产时,朱先生的前妻叶女士认为13年前双方离婚打官司期间,朱先生隐瞒了购买公租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所有权,将余女士和自己的子女起诉至东城法院。
庭审现场
前妻不愿调解
由于身在国外,叶女士和自己两个子女都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庭。不过一位坐在原告席上,另一位坐在被告席上,在子女代理人的旁边是第一被告——朱先生后来的老伴余女士和她的代理人。
记者了解到,案件的起因源于余女士起诉叶女士的两位子女。余女士的老伴朱先生于1998年和叶女士离婚,两人于次年重新组建了家庭。去年7月份,朱先生去世。在去世前,朱先生将遗嘱做了公证,指定由余女士继承房产。但是当余女士联系朱先生和叶女士的两位子女,希望对方签字认可时,遭到了拒绝。为此,余女士将朱先生的两位子女起诉至法院。
但就在审理过程中,叶女士得知了房产的来历,认为自己有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反将余女士和自己的两个子女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三方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怎么分割,都有自己的想法,在庭审时争执不下。最后法官主持调解时,叶女士的代理人明确予以拒绝。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房子到底算谁的?
前妻: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
叶女士的代理人表示,1997年,朱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后叶女士上诉,直到1998年才终审判决二人离婚。叶女士一直在国外,而朱先生住在单位的公租房内。但是时隔13年,叶女士才得知1998年3月,在两人离婚前,朱先生享受单位政策,将公租房买下,变为个人房产。
“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还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叶女士的代理人提供了朱先生单位当年的房改文件以及朱先生从1998年4月就不再有房租支出一项的工资条等证据,证明房子是在离婚前购得。
老伴:房子是丈夫个人财产
但余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叶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朱先生取得产权的时间是1998年3月,“房租是种福利,从房产证看,房子是朱先生再婚后才拿到手的。”代理人提出,叶女士当初是知晓朱先生购买公租房的,并不存在朱先生隐瞒的问题。
法院也到朱先生单位进行调查,得知房改是以家庭为单位购房,起初购房时计算了朱先生和叶女士夫妻二人的工龄,但后来朱先生只以个人工龄买了房,补交了差价。余女士的代理人认为,这证明房子是朱先生一人的所有权,现在也应属于余女士所有。
子女: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
叶女士起诉的对象也包括自己和朱先生育有的两个子女,两位子女既不同意母亲的诉求,也不支持余女士的意见。
其代理人表示,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朱先生、叶女士和两个子女共同所有。“这也是两人不同意由余女士继承房产的原因。”代理人表示,当年购房时,朱先生只花了2万元左右,而现在该房价值已有200多万元。(首席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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