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觉得自己很冤:他因为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共获刑16年。而他的行贿对象——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杨成勇,仅获刑3年,缓刑4年。于是有了“行贿比受贿判得重”一说。
果然如此吗?其实,这个对比属断章取义。朱及其属下宜达公司,向韶钢集团高管阎蜀南行贿1400万元,阎最终被判处死缓;朱向原韶关公安局局长叶树养行贿200万元,叶被一审判处死缓;朱向前述省人大官员杨成勇行贿20万元,牟得了全国人大代表职位,而杨则被判三缓四……综合来看,受贿官员的刑罚并不轻;而朱犯的两项罪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所以朱的“叫冤”难以成立。
检索新闻就会发现,因行贿被定罪的商人,不在少数,但还是有人对“行贿者被抓”感到吃惊,甚至为行贿罪“叫冤”的,也颇有市场。这又是为什么呢?
首先,个别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在市场监管和资源配置中,谋求不当利益。这也导致某些商人或主动,或被动去行贿官员,搞权钱交易;也容易使得不少民众对行贿者产生一种扭曲的“悲情”色彩。
其次,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中,行贿案件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到5%。“选择性执法”,事实上给了行贿者侥幸心理,也客观上助长了行贿、受贿的“犯罪姊妹花”。比如郴州市官场腐败案中,商人黄生福先后向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行贿共达244.8万元,在煤矿承包、司法诉讼等方面攫取了大量非法利益。曾被枪决了,黄仍然逍遥法外。大概朱思宜在行贿官员、搞权钱交易时,也曾想过“究竟有多少行贿者被抓”这个问题,结果他选择了以身试法——但他错了。
反腐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打击官员受贿的同时,必然要惩制行贿者。要让每一起行贿犯罪都受到追究,不再心存侥幸;而其前提是——每一个受贿者都受到追究。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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