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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助人行为免责 诬陷救助人将被惩罚(2)

2011年11月29日 08:3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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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后续援助

  施救者享受系列后续援助

  《条例》还规定了对救助者实施一系列的后续援助,以解决施救的后顾之忧。

  医疗:

  救人受伤享工伤待遇

  比如,在医疗费方面,《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

  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

  法援:

  被起诉可申请法援

  在法律援助方面,《条例》规定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慰问制度:

  市政府派人慰问救助人

  市政府将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安排人员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

  鼓励证人:

  证人“挺身而出”有奖励

  对于救助纠纷,《条例》还鼓励社会证人的“挺身而出”。

  根据规定,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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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应由被救者承担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谁负有举证责任?在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上,《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周成新认为,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就应认定救助人对救助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救助人负有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举证责任,在实施救助时必然会增添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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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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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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