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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恋爱公婆买房"送惊喜" 与男友分手占房不还

2011年11月29日 10:21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见儿子交了个既漂亮、工作又比较好的女朋友,父母很是欢喜。为了给准儿媳一个惊喜,便买了一套房子,还只写上她的名字。如今,儿子到了谈婚论嫁之时,女友却悔婚不嫁,两人遂分道扬镳。

  为了这套房产,昔日恋人对簿法庭,由此上演电视娱乐版《非诚勿扰》“宝马之争案”。

  父母买房

  写在准儿媳名下

  3年前,石明(化名)从澳大利亚留学回国后,在渝北区一单位工作,在网上认识了在银行工作的萧文(化名),两人很快发展成为一对恋人。对于心仪的女孩,石明对萧文疼爱有加。

  2009年底,石明的父母见到萧文后很是喜欢,一眼就认定她是自家的儿媳妇了。见父母很是满意,石明想给将来的妻子一个惊喜,加上父母也非常喜欢这个准儿媳,石明的父母决定买套房子,支付首付款,以此作为将来小两口的居所。

  经过数次看房,老两口看中了南岸区的一套房子,支付了17万多元的首付款。

  为了给准儿媳一个惊喜,老两口还决定房产证上只写萧文的名字。

  石明心想:以后一家人肯定会和和睦睦地生活在一起。

  占房不还

  “这是你父母送的”

  可好景不长。今年初,住在一起的石明和萧文本来到了谈婚论嫁之时,两人的关系却开始降温,甚至为一点芝麻小事吵架,最终分手。

  石明觉得,既然已经分手,萧文就不能再住在“婚房”,就要她还房子走人。但萧文却让他走人,理由就是“这是当初你父母送给我的。”

  两人反目成仇,石明起诉。

  今年8月初,石明和父母一纸诉状将萧文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萧文立即搬走,如果不搬,则返还男方首付款、税收等共计19万余元。

  “男方出资购房是一种赠与行为,将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已完成赠与,未有法定撤销情形,不应返还。”萧文针锋相对。

  不当得利?

  是彩礼?还是赠与?

  石明和萧文的房产之争,类似于本月中旬电视娱乐版《非诚勿扰》的“宝马之争”案———在《非诚勿扰》节目相识相恋的鄂某与孙某,分手后鄂某起诉,要求孙某返还由鄂某出资、登记在孙某名下的宝马车一辆,为此闹得沸沸扬扬。

  是不当得利?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学界和司法界讨论激烈。一时间,“婚前一方获得另一方所购买的价值较大的物品,在两人未能结婚时,该物品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双方分手后,原来一方自愿出资的感情基础已不在,如果还是由未出资一方占有财产,显然不合情理,也有悖公平。

  假如应当返还,说是不当得利返还,但当初将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双方意思明确的法律行为,没有不当得利常见的疏忽大意或意外情况等发生原因;说是彩礼返还,可彩礼的传统定义是基于习俗,而现代社会为此行为大多是出于喜爱;说是赠与撤销,赠与行为已完成,且无法定撤销事由。

  法官调解

  女方净身出户

  承办该案的法官胡进分析该案后认为,对双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现在还不能断言,但不管怎样界定,都可能会对已形成的主流价值观带来一定的冲击。在原本美好的婚前交往中,恋人之间就多了心眼,少了愉悦;多了顾虑,少了信任。

  和双方沟通后,胡进法官决定调解。

  11月21日,在胡进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父母握手言和。女方答应“净身出户”,退还房屋;男方则支付她此前交纳的按揭款、物管费等共2万余元。

  双方签订协议时,都有“物是人非”之感,两家人都是黯然离开了法院……

  最好“先说断后不乱”

  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天强表示,恋人、夫妻之间有财产关系,最好“先说断后不乱”———签订协议,这样做是理智对待财产与感情,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杨枫 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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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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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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