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11月30日电(记者 付美斌)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海南省邮政条例》(下称《条例》),其中多项条款涉及快递业,旨在加强对快递服务行为的规范,减少纠纷,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包括:
一、“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二、“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从业行为。”
三、“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当面向用户告知运递时限、保价及赔偿等内容。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签字确认。”
四、“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快递业务员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条款。
《条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快递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用户投诉信息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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