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七成受访者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忍气吞声
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然《刑法》早已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为何泄露信息的行为仍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周汉华看来,这是由于我国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我们目前只是顶端《刑法》有规定,却严重缺少一般性法律、行政执法体系等末端制度设计。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一般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信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被谁泄露,所以想要起诉他人泄露自己个人信息的成本非常高,大多数人只能忍气吞声。”周汉华说。
“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错了,所以才导致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很难杜绝。”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指出,当前法律实践中一般将泄露个人信息视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侵犯个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多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明难度非常大。这样一来,由于受害者诉讼成本过高,也缺少法律援助,所以就算赢了官司,也很难得到适当赔偿。这等于是从另一个角度鼓励了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调查中,73.0%的受访者在遇到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只能选择忍了,17.6%的人会要求相关网站删除自己的信息,15.6%的人会查询谁是泄露者,10.4%的人会去举报,6.0%的人表示无所谓。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已拖了8年
一名民意中国网网友说,由于个人信息遭泄露带来的损害较小,所以人们一般不会专门花时间去维权。许多无良商家正是利用了大家的这一心理,大肆侵害公众个人信息,并逃脱惩罚。
在这种恶劣环境下,公众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需求极为迫切。此次调查发现,94.5%的受访者表示希望《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
事实上,相关立法工作早已启动,但随后遭遇波折。周汉华介绍说,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研究课题,并草拟了一份专家建议稿。2005年,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完成。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未出台。
周汉华说,立法进展缓慢,与当前“部门拼盘制”的立法模式有很大关系。立法一般情况下需要由行使相关职权的国家部委来推动。但事实上,限于能力和精力,一个国家部委通常只能推动一部法律出台,不可能同时顾及多部法律。
他说,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国务院信息办的职权相关,但在2008年以后,国务院信息办并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后者而言,和其职权相关的另一项重要法律——《电信法》至今仍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也就只能推后了。
“面对个人信息遭泄露行为日渐猖獗的形势,相关部门应尽快摒弃部门利益的观念,站在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周汉华说。本报记者 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