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警方近日抓获一名贩卖个人信息的女子刘某,经查,刘某掌握了深圳市15万名新生婴儿的详细资料。警方在这名女子家中还搜查出深圳市楼盘业主、车主名单等数十万份个人信息。
在刘某家的电脑E盘的新建文件夹里,子文件夹命名令人触目惊心——“6岁至9岁小孩名单5万条”、“2010年生的小孩12万条”、“140万小孩”、“深圳车主35万”……
即便在个人信息泄露已成常态的今天,刘某的行为依然令人震惊。个人信息安全为何如此脆弱?《法制日报》视点版联合搜狐网进行了社会调查。
个人信息被用作“精准营销”
15万名新生婴儿详细资料是个什么样的概念?
据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生委统计,2010年新生儿的总量接近15.8万人,这就是说信息贩子几乎把深圳新生儿的资料差不多一网打尽。
在回答问题“对于贩卖婴儿信息的现象,你的个人感受”时,有23.97%的被调查者表示,“吃惊,个人信息泄露竟发生在最弱势的婴儿群体上”;有59.92%的被调查者表示“见怪不怪,在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大面积蔓延的今天,婴儿群体同样无法幸免”;有16.13%的被调查者表示“担心,自己的孩子或者身边的婴儿信息会不会也已经泄露”。
一名被调查者说,人们每天收到的广告短信几乎比正常短信还多,接到的广告电话几乎比正常电话还多。地球人都知道,无论是卖房的、卖药的、招生的还是卖保险的,在每个广告短信与电话后面,都有一大叠各类非法信息名录。
还有一名被调查者对记者说,从贩卖婴儿信息案可以看出,在资讯时代,任何稀缺性信息都成为可被交易的商品。而有鉴于所谓“精准营销”的泛滥,种种个人私密信息,更是成为信息黑市上的畅销物。于是,从性别到收入、从消费意愿到个人偏好,都无一例外被搜罗、被出卖。由此引发的后果,不仅止于狂轰滥炸的推销短信,更在暗暗威胁人们的日常安全。以深圳市这起案件为例,数百页的婴儿资料,想必会让万千父母惴惴不安。
追查泄露婴儿信息源头无难度
如此多的婴儿信息究竟是通过什么渠道泄露出去的?
在回答“对于婴儿信息被泄露的原因,你认为最可能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时,有64.7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医院”,有0.22%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家长本人”,还有35.08%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相关政府部门”。
在深圳婴儿信息贩子落网之后,当地各家医院均否认是从医院系统流出数据。作为最有权限调取母婴信息的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被推上风口浪尖。
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主任公开称,根据数据所包含的项目特点,可以确认就是来自该中心母婴数据库系统,但目前调查的结果可以肯定不是该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信息可能是从各医院流出。
该中心主任表示,医学信息中心确实能够调取并导出全市所有医院的母婴信息数据,这些数据项目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人对这些数据拥有绝对权限。母婴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后,该中心调取了这名工作人员的数据库访问记录,已初步排除是这名工作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医学信息中心已就此事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并同时通知该中心信息数据库相关管理人员及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近期尽可能留在深圳,等待接受警方调查。
北京一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深圳全市大大小小的公立医院很多,通常来说,每家医院都有权使用信息中心的数据系统。但一般医务人员只能查看,无法将这些数据导出,除非有计算机黑客破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市医院中的市、区妇幼保健院以及市、区卫生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共约十几个人拥有母婴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员权限,他们是可以导出这些数据的。
一名被调查者说,近年来,为什么非法倒卖公民信息的行为会愈演愈烈?答案其实很简单,还是重视不够、打击力度不够。
对此,不少被调查者呼吁,应该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查到底。
在回答问题“从长期来看,如何有效抑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时,有42.7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从源头抓起,坚决查处泄密源头”;有33.56%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斩断个人信息泄露背后的利益链条”,还有23.75%的被调查者选择“严厉打击贩卖个人信息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纵使全社会的信息维权意识尚未觉醒,至少也应该保证婴儿等极端弱势群体的信息安全。追查成人信息泄露渠道难,因为存在着太多泄密的潜在途径,但婴儿的社会关系简单,登记完善资料的只有医疗单位、户籍部门等少数几个机构,由此开始追查泄密源头,几乎毫无难度可言。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难产多年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在回答问题“你是否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了”时,有80.4%的被调查者表示“肯定泄露了”,有18.09%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确定”,认为“没有泄露”的只有1.53%的被调查者。
而更让人担心的是,目前在追查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方面,还存在法律困境。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该法条仅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却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哪些要素作出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分析说。
此外,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表述来看,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3种行为入罪的关键点,都在于“违反国家规定”,这是确定行为“非法性”的前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单凭一句笼统抽象的“违反国家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作为指引,这给如何认定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非法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如果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基础,如何认定违法将会是一个难题。如果把问题都依赖于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状况,记者了解到,早在2003年年初,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研究草拟一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历时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在2005年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但这部法律目前尚未问世。(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杨卉)